黨紀學習教育 | 為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等方面謀利應受何種處分
某市商務局副局長李某的弟弟新開了一家蟲草專賣店,希望李某幫忙宣傳推銷,李某答應了下來。 李某妻子提醒他,不要因幫弟弟忙而違反了有關規定。 次日,李某到駐局紀檢監察組進行咨詢,得到該行為確實不符合紀律要求的明確答復。 李某給弟弟打電話說明情況,打消了幫忙推銷產品的念頭。 解讀 圖中案例,李某在咨詢駐局紀檢監察組負責同志后,得知向管理和服務對象宣傳推銷其親屬銷售的名貴特產可能違紀,因此拒絕了其親屬的請托。實踐中,黨員干部如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其親屬或者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或者吸收存款、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方面提供幫助謀取利益,應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之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本條是關于為親屬、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等方面謀利行為,為親屬、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利行為及其適用處分的種類和幅度的規定。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禁止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家屬親友謀求特殊照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規范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本人謀利的同時,堅決防止其為親屬等人謀利,旨在督促其帶頭遵紀守法、廉潔治家,以純正家風涵養清朗黨風政風社風。 本條分兩款,均是2018年修訂《條例》時新增內容,此次修訂在第二款中增寫了為親屬等人“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提供幫助的處分規定。本條所稱的“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既包括具有地域性、稀缺性的高檔煙酒、珍稀藥材、天價茶葉、珠寶玉石、名瓷名畫、名貴木材等傳統特產,也包括具有行業性、增值性的稀有資源,如銀行金融行業的高端信用卡,紀念幣(鈔),非公開定向發行的存貸款、信托、理財、保險產品等“金融土特產”。實踐中要結合案發地區、行業領域、謀利事項類別等情況綜合把握。 實踐中需要注意把握五點:一是本條第一款只列舉了問題比較突出的審批監管、資源開發等八個方面的謀利事項,屬于不完全列舉,適用本款時要嚴格按照黨中央堅持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要求,把準違紀行為本質特點,精準予以認定。二是本條是黨員干部主動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等人謀利,如果僅是縱容或者拒不糾正親屬利用其職權謀利的,應結合實際情況依據第九十六條第一款或者第一百零七條處理。三是本條是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其親屬等人從事經營活動和相關工作提供幫助謀利的行為,若黨員干部以實際出資、幕后管理或者他人代持股份等方式參與經營,為本人謀利的,屬于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應依據第一百零三條處理。四是本條針對的是黨員干部在職時為其親屬等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利的行為,若黨員干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影響,為其親屬等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利,則應適用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處理。五是本條與相關犯罪行為的區分。黨員干部與親屬等共謀,黨員干部為管理和服務對象謀利,通過親屬以出售商品為名或向管理和服務對象高價出售商品收受財物,可能涉嫌受賄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黨員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向親友低價出售、高價采購、采購不合格商品,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涉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